第二修正案對“民兵”的誤解


由 Brian McGlinchey 通過 Stark Realities 撰寫

美國最近發生的大規模殺人事件再次引發了對限制槍支擁有權的倡導。 再次, 隨之而來的辯論有許多槍支管制倡導者聲稱第二修正案對“管理良好的民兵”的提及縮小了修正案的範圍 如果不讓它完全沒有實際意義。

在我們審查這些主張之前,重要的是要確保讀者對《權利法案》有一個正確的總體理解。 與普遍的誤解相反,這些修正案並未賦予美國公民特權。 相當, 它們主要是一組 禁令 反對政府侵犯 既有人權 所有人都有。

列剋星敦戰役綠地上的這座雕像是為了紀念自願在馬薩諸塞州鎮的民兵中服役的殖民者

這在語言中很明顯。 例如,第一修正案開始於“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這項修正案並未授予公民宗教、言論和集會的權利——它禁止政府阻撓這些與生俱來的普遍人權。

同樣,第四修正案斷言 “人民的權利 確保他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財物安全,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 不得違反” 同樣,作者不是 授予 這些權利,他們是 保護 他們。

當提出權利法案時,一些人擔心列舉少數權利會被誤解為提供了一個全面的目錄 – 從而授權政府侵犯未指定的人權。 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包括了第九修正案,聲稱“憲法中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應被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修正案二。 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對於一個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

考慮到對權利法案的理解,我們看到,通過第二修正案, 創始人明確斷言,有一個“人民的權利 保留和攜帶武器。”

關於“管理良好的民兵”的提法呢? 當我們開始仔細檢查這個短語時,讓我們首先 觀察到第二修正案包含兩個不同的組成部分,服務於兩個不同的目的:

  • 一個 執行條款 明確禁止政府侵犯一項權利:……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 A 序言從句 宣布一個目的: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是必要的……

位於序言從句中, “管理良好的民兵”提法僅用於提供理由 – 和 不一定是唯一的理由 – 對於後面的執行條款。

雖然第二修正案通過一個序言條款與權利法案中的其他條款區分開來,但這些條款是 常見的 在那個時代的州憲法中。

序言條款是 用過的 幫助“出售”修正案給那些被要求批准的人. 在這種情況下,作者指出武裝民眾的必要性以及民兵的來源——民兵被視為對抗他們正在建立的聯邦政府的重要保障。

詹姆斯麥迪遜提供了第二修正案的初稿

尤其, 美國的創始人是 謹慎的 聯邦政府有可能建立一支常備軍來摧毀國家主權和個人自由. 為了向起草委員會和州批准公約“推銷”修正案,作者強調民兵與人民攜帶武器的權利之間的聯繫是有道理的。

鑑於他們的目的——即引用許多可能的理由中的一個或多個—— 序言條款不能正確地限制執行條款,特別是像第二修正案一樣明確的,它明確承認“ 人們 保留和攜帶武器。”

即使序言確實有任何牙齒, 那些試圖將其解釋為嚴格限制符合槍支資格的人口的人遇到了另一堵牆, 因為民兵是由廣大公民組成的。

事實上,詹姆斯麥迪遜的第二修正案草案的一個修訂版 開車回家 這點。 它開始說,“一支紀律嚴明的民兵, 由人民群眾組成……”

聽聽賓夕法尼亞州的 Tench Coxe,他支持憲法的批准: “劍的力量掌握在美國自耕農手中,年齡從 16 歲到 60 歲。” 總結第二修正案,Coxe “人民由文章確認他們有權保留和承擔 他們的私人武器

那個時代的多個州憲法條款,其中一些條款早於權利法案,進一步證實了武裝自衛權屬於個人。 作為一個有代表性的例子,考慮 佛蒙特州 1777 憲法:“公民有權攜帶武器自衛 不得質疑國家。”

進一步無視第二修正案對“人民攜帶武器的權利”的明確列舉, 一些人聲稱國民警衛隊的存在使第二修正案完全沒有實際意義,因為每個州都通過國民警衛隊擁有一支擁有自己武器庫的“民兵”。

然而,請記住, 創始人將民兵視為對聯邦政府權力的製衡,擔心聯邦政府可能會建立一支有可能對各州和人民實施暴政的常備軍。

由於 1916 年的《國防法》和 1933 年的修正案, 今天的國民警衛隊是合法的 一部分 美國陸軍,州政府僅行使有限的政府控制權。 入伍誓言已經演變為反映 ,國民警衛隊士兵承諾服從美國總統和州長的命令。

國民警衛隊的軍事訓練和軍官的選拔由聯邦政府控制。 根據任何數量的聯邦任務,部隊都會被激活,包括——作為 我們經常看到 – 海外作戰部署使他們對其公民士兵居住的國家毫無用處。

清楚地, 在這樣的聯邦控制下,國民警衛隊不能被視為對聯邦權力的製衡,因此不符合第二修正案的願望,即使“管理良好的民兵……對自由國家的安全是必要的。”

最後, 如果不解決“監管良好”的問題,第二修正案的語言之旅將是不完整的 因為它適用於“民兵”。 今天,人們經常並且可以理解地假設描述符是指現代意義上的外部政府控制中的監管。 然而,在 1700 年代後期,“監管良好“ 簡單地 意味著 井然有序、訓練有素、紀律嚴明——民兵應該具備的品質。

總結一下:

  • 第二修正案 明確地 承認存在“人民的權利”——不僅僅是那些目前在民兵中的人——“持有和攜帶武器

  • 放在序言中的“民兵”一詞只是宣布了第二修正案的一個理由。 無論如何解釋“民兵”,它的存在並不限制執行條款禁止政府侵犯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

  • 今天的國民警衛隊是美國陸軍的一部分,處於聯邦政府的嚴格控制之下。 它不能被不同州的人民用作平衡 聯邦政府的常備軍——因此不是第二修正案中使用的“民兵”一詞。

嚴酷的現實 破壞官方敘述,推翻傳統智慧並揭露整個政治領域的基本神話。 閱讀更多並訂閱 starkrealities.substack.com